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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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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簡世琪       資料來源:林務股       聯絡資訊:ag08535@mail.e-land.gov.tw       

*****仁山植物園停車場管理規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宜樹林字第1100002957B號

主旨:為加強本縣仁山植物園停車場停車管理,公告仁山植物園停車場管理規範。

依據:宜蘭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一、本縣仁山植物園停車場(以下稱本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大客車32輛、小客車 191輛、機車42輛,車輛使用者應按其停車種類停放。

二、本停車場收費時間自上午8時至下午17時。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1、大客車每次收費100元。

           2、小客車每次收費50元。

          3、機車每次收費20元。

(二)收費方式:本停車場採人工收費方式於車輛入場時收費。

四、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

          或停放者,停車場經營業者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移置費(以違規拖吊費用計算),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

          施,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經營業者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

(四)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1日以上未駛離,停車場經營業者得通知車主按日計算,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六)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嚴禁由匝道進出取車。

(七)本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

五、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03-9587047。

六、本停車場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金額依「宜蘭縣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及最低投保金額」規定承保項目及保險金額辦理,予以公告。

七、基於本公告事項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本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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