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使用管理規範

列印[另開新視窗]

諮詢信箱

*****仁山植物園場地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1月1日府農林字第013799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府農林字第0970110606號令修訂

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仁山植物園(以下簡稱本園)內之各項設施,充分發揮使用功能,特訂本要點。

二、 本要點管理單位為本府農業局。

三、 各機關、學校、團體舉辦之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園場地設施:

1.具有文化性或教育性之教學、研習、集會活動。

2.登山、健行等正當休閒運動。

3.農業推廣活動。

4.經本府自辦及簽奉核准之活動。前項活動內容不得有露營、野炊、烤肉及卡拉OK或其他影響遊客之行為。

四、 本園內使用場地僅限於遊客服務站、綠化教室及戶外舞台(本府自辦並簽核奉准之特殊活動除外)。

五、 使用單位應於活動前依辦理方式、申請時間、地點及活動參加對象,備妥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許 可 (格式如後附)。

六、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借用許可:

1.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有遇颱風、水災、園內道路坍方等緊急災變時。

3.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經管理單位認定有損本園場地設施之虞或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時。

七、 使用單位須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如有損壞場地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八、 使用場地如需佈置者,應於活動計畫書內敘明並經管理單位同意。

九、 本園內設施應妥加維護,並保持場地整潔與環境衛生,垃圾及廢棄物應自行攜回處理。

十、 使用單位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於本園內隨意張貼海報、標語、旗幟或帳篷等。

十一、使用單位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後,自行逕洽有關機關單位辦理,並負擔相關申辦費用。

十二、使用單位如需借用本園所有之桌椅時,應知會管理單位後方可使用,並自行負責排、收、歸位,如有損壞,應予賠償。

十三、使用單位搬運活動用品進出、堆置、存放時,不得有損壞、碰傷本園內設施及妨礙視線觀瞻,笨重或體積龐大之設備或物體,應事先告知管理單位及事先視察搬運路線,以維護人 員及設施安全,如有損壞,使用單位應負責補修或賠償。

十四、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指定有權責人員與管理單位協調、連繫,便以處理相關事務或偶發狀況。

十五、本園管理員得隨時巡視使用情形,如遇有惡意破壞或不遵守規定事項者,得立即制止或停止其使用,並列入爾後申請審核考量。

十六、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借用單位會同管理單位協調處理之。

十七、使用單位辦理活動時,車輛一律停放於山下停車場,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本園內。

十八、因苗木載運、園區工程施作或鄰近地主本人農產品、農業資材運輸等特殊需求,需借行園區 公務車道者,為維護入園遊客安全,應檢附切結書(格式如後附),並經本府核准同意後始得 通行,以利管理。

十九、使用單位陳列之設備、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園概不負責。

二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