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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山植物園場地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仁山植物園(以下簡稱本園)內之各項設施,充分發揮使用
功能,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管理單位為本府農業局。
三、各機關、學校、團體舉辦之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借用本園場地設施:
1.具有文化性或教育性之教學、研習、集會活動。
2.登山、健行等正當休閒運動。
3.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四、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前借妥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許可。
五、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其借用許可:
1.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有遇颱風、水災、園內道路坍方等緊急災變時。
3.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經管理單位認定有損本園場地設施之虞或影響其他遊客安全時。
六、借用單位須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如有損壞場地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七、借用場地如需佈置者,應於活動計畫書內敘明並經管理單位同意。
八、本園內設施應妥加維護,並保持場地整潔與環境衛生,垃圾及廢棄物應自行攜回處理。
九、借用單位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於本園內隨意張貼海報、標語、旗幟或帳篷等。
十、借用單位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他水電、通訊設施,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後,自行逕洽有關
機關單位辦理,並負擔相關申辦費用。
十一、借用單位如需借用本園所有之桌椅時,應知會管理單位後方可使用,並自行負責排、收
、歸位,如有損壞,應予賠償。
十二、借用單位搬運活動用品進出、堆置、存放時,不得有損壞、碰傷本園內設施及妨礙視線觀
瞻,笨重或體積龐大之設備或物體,應事先告知管理單位及事先視察搬運路線,以維護人
員及設施安全,如有損壞,借用單位應負責補修或賠償。
十三、借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指定有權責人員與管理單位協調、連繫,便以處理相關事務或偶發
狀況。
十四、本園管理員得隨時巡視使用情形,如遇有惡意破壞或不遵守規定事項者,得立即制止或停
止其使用。
十五、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借用單位會同管理單位協調處理之。
十六、借用單位辦理活動時,車輛一律停放於山下停車場,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本
園內。
十七、借用單位陳列之設備、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園概不負責。
十八、借用單位於收到本府允借場地公文後,應至本府出納課繳交環境維護保證金新台幣參仟
元,保證金於申請單位活動結束並回復場地原狀,經本府人員查核無誤後無息發還;場地 設施如有毀損或遺失物品時,則由保證金中依實抵扣,如有不足依實追補。
十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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